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原则性规定。

澳门法律由葡萄牙法律、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法律、澳门本身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三大部分构成。葡萄牙法律在澳门的延伸适用,是在1749年后逐渐进行的。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中,正式把澳门视为葡萄牙在海外的殖民地之一,并将葡萄牙的法律当然地视作澳门的法律。此后,葡萄牙的一些主要法典陆续被延伸到澳门适用。这些也奠定了澳门法律制度的基础。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赋予的立法权,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被称为法令。法令是除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之外,澳门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在澳门的法律秩序中,法令实际是数量最多的法律。法令的内容多涉及本地区政治、经济、行政管理、司法制度和文化教育等重大或一般事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关,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检察院的主要职责主要有:一、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二、领导刑事侦查,确保刑事诉讼。三、监督法律实施。四、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