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宪法规定,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制度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法律依据,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主要由行使审判职能的各级法院和行使检控职能的以律政司为代表的其他机关构成。

香港的法律制度大致沿袭英国法律制度。1997年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实施,是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宪制性文件。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继续以普通法为依归,并由多条本地法例作补充。

香港的法院分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及少年法庭。此外,还有多个审裁处,包括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各具司法管辖权,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

立法会在过去一个半世纪经历了不少重大转变,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后,立法会由作为一个谘询架构演变为一个具权责以制衡行政部门的立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而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任期、职权,以及其他事项订立规定。立法会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此外,立法会更获得《基本法》赋予权力以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法律援助署是香港政府部门之一,简称 “法援署”,负责为香港市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援署的主要工作包括了审批法援申请、外判个案制度、监察外判个案、署内律师办理的诉讼。法律援助主要为牵涉香港区域法院、香港原讼法庭、香港上诉法庭、裁判法院聆讯及香港终审法院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士而设。只要申请人的财务情况符合申请资格,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便可获法律援助。